5月30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島市激發市場活力穩定經濟增長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對2022—2025年建成并網的“十四五”漂浮式海上光伏項目,省財政分別按照每千瓦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的標準給予財政補貼,補貼規模分別不超過10萬千瓦、20萬千瓦、30萬千瓦、40萬千瓦。將海上光伏納入省重點項目,統籌解決用海用地問題。對2025年年底前建成的漂浮式海上光伏項目,免于配建或租賃儲能設施,優先參與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允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回購。
充分發揮新舊動能轉換基金作用,按照市場化方式,吸引更多社會資本,支持海上光伏和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爭取符合專項債券發行使用條件的海上光伏和海上風電項目納入省項目庫,按規定程序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