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明確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自首次并網發電之日起參與電力輔助服務費用分攤。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獨立新型儲能自首臺機組或逆變器并網發電之日起納入電力并網運行和輔助服務管理。
調試運行期的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以及退出商業運營但仍然可以發電上網的發電機組(不含煤電應急備用電源)和獨立新型儲能,按照以下規定分攤輔助服務費用:
(一)按自然月劃分相應的調試階段
1.第一階段。起點:首次并網時間點D1日;終點: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為當期末批(臺)次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D2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2.第二階段。起點:D2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終點:D2日之后3個月(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為6個月)的時間點D3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3.第三階段。第二階段結束前不具備第九條、第十條商業運營條件的,進入第三階段。起點:D3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終點:具備進入商業運營條件時間點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二)并網調試期間不同調試階段分攤標準
1.第一階段。按照2倍的分攤標準繳納電力輔助服務費用。即先按正常標準繳納“兩個細則”輔助服務分攤費用α和調峰調頻等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分攤費用β。再將1倍已承擔電力輔助服務費用(α+β)從當月上網電費中扣除,納入“兩個細則”輔助服務補償費用來源。
2.第二階段。先按正常標準繳納“兩個細則”輔助服務分攤費用α和調峰調頻等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分攤費用β。D3日前具備第九條、第十條商業運營條件的,自動進入商業運營。D3日前仍不具備第九條、第十條商業運營條件的,再將本階段每月1倍已承擔電力輔助服務費用(α+β)從當月上網電費中扣除,納入“兩個細則”輔助服務補償費用來源。
3.第三階段。按照3倍標準繳納電力輔助服務費用。即每月按正常標準繳納“兩個細則”輔助服務分攤費用α和調峰調頻等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分攤費用β,再將每月已承擔電力輔助服務費用的2倍(2*α+2*β)從當月上網電費中扣除,納入“兩個細則”輔助服務補償費用來源。
(三)退出商業運營的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自退出商業運營當月起至重新進入商業運營當月末止,按照第一階段分攤標準繳納電力輔助服務費用。
(四)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調試期分攤輔助服務總費用不超過當月上網電費收入的10%。電力交易機構應在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確認進入(或退出)商業運營的次月完成輔助服務費用清算。
細則明確,湖北、江西、重慶、西藏四省(區、市)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的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的發電機組及獨立新型儲能,其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適用本細則。省級以下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的發電機組及獨立新型儲能參照本細則執行。
原文如下:
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關于印發《華中區域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網華中、西南分部,湖北、江西、重慶、西藏電網公司,湖北、江西、重慶、西藏電力交易中心,各有關發電企業、獨立新型儲能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家能源局《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辦法》(國能發監管規〔2023〕48號)文件精神,規范湖北、江西、重慶、西藏四省(區、市)新建(包括擴建、改建)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華中能源監管局結合轄區實際,組織編制了《華中區域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對于《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辦法》(國能發監管規〔2023〕48號)(以下簡稱《辦法》)印發之日至本通知發布之日期間首次并網運行的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參照《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請有關電網企業按照《實施細則》第十七、十八、十九條重新核算并清算上述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調試運行期及進入商業運營后上網電費和輔助服務費用,新增輔助服務費用于本通知發布之日次月納入各省(區、市)“兩個細則”輔助服務補償資金來源。
各單位在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
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
2023年12月6日
華中區域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為規范華中區域湖北、江西、重慶、西藏四省(區、市)新建(包括擴建、改建)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依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
第2湖北、江西、重慶、西藏四省(區、市)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的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的發電機組及獨立新型儲能,其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適用本細則。省級以下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的發電機組及獨立新型儲能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3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相關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高效原則。
第二章 并網調試工作條件和程序
第4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并網調試運行工作應遵循《電網運行準則》等有關規定。
第5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首次并網調試應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擁有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的市場主體應在申請并網調試運行前與電力調度機構、電網企業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并在電力交易機構完成市場注冊。
(二)擁有自備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的電力用戶應在申請并網調試運行前與電網企業簽訂《高壓供用電合同》。
(三)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按照《電網運行準則》明確的時間要求向電力調度機構提交并網運行申請書和有關資料。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獨立新型儲能可分批次提交。
(四)電力調度機構自接到發電企業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安排并網調試運行。對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相關試驗,原則上抽水蓄能機組應自電力調度機構批準之日起60日內完成,其他發電機組應自電力調度機構批準之日起30日內完成。電力調度機構因故不能及時安排或不能按時完成并網調試運行的,應書面向并網主體說明原因,并報華中能源監管局備案。
(五)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相關電力工程應符合有關規定,并通過有資質的質監機構監督檢查。符合豁免條件的電力工程除外。
(六)獨立新型儲能應按照國家質量、環境、消防有關規定,完成相關手續。
第6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完成并網運行必須的試驗項目后,相關并網主體將有關試驗報告報送電力調度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應在收到報告后3個工作日內,確認是否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技術要求和調度管理要求,并按附件1格式出具并網運行意見書。
第7電力調度機構應建立并公開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并網調試有關工作制度或業務指導書,明確辦理并網調試業務的有關工作部門、工作流程、工作時限、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單及技術要求等。
第三章 進入商業運營條件
第8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前應當完成以下工作:火力發電機組按《火力發電建設工程啟動試運及驗收規程》(DL/T 5437)要求完成分部試運、整套啟動試運。水力發電機組按《水電工程驗收規程》(NB/T 35048)要求完成帶負荷連續運行、可靠性運行。風力發電項目按《風力發電場項目建設工程驗收規程》(GB/T 31997)要求完成整套啟動試運。光伏發電項目按《光伏發電工程驗收規范》(GB/T 50796)要求完成整套啟動試運。抽水蓄能機組按照《可逆式抽水蓄能機組啟動試運行規程》(GB/T 18482)要求完成全部試驗項目并通過15天試運行考核。其余類型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按照相應工程驗收規范完成整套啟動試運行。
第9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簽署機組啟動驗收交接書或鑒定書。
(二)完成并網運行必需的試驗項目,電力調度機構已確認發電機組和接入系統設備(裝置)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技術要求和調度管理要求。
(三)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四)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發電機組應在項目完成啟動試運工作后3個月內(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在并網后6個月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或按規定變更許可事項,分批投產的發電項目應分批申請。符合許可豁免政策的機組除外。
(五)以發電為主、總裝機容量五萬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電站大壩已經國家認定的機構安全注冊或登記備案。
第10獨立新型儲能進入商業運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簽署項目啟動驗收交接書或鑒定書。
(二)完成并網運行必需的試驗項目,電力調度機構已確認接入系統設備(裝置)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技術要求和調度管理要求。
(三)簽訂《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或《高壓供用電合同》。
第11電網企業負責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進入商業運營有關材料的收集、辦理、存檔等工作,并按月隨同兩個細則報送華中能源監管局(附件2和附件3)。
第四章 進入商業運營程序
第12在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后3個月內(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在并網后6個月內),擁有發電機組、獨立新型儲能的市場主體分別具備第九條、第十條商業運營條件后,按照附件4和附件5格式以正式文件將進入商業運營情況報送相關電網企業,從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自動進入商業運營。屆時未具備商業運營條件的,經華中能源監管局認定,屬并網主體自身原因的,從具備商業運營條件時間點起進入商業運營,不屬并網主體自身原因的,從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進入商業運營。
第13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自首次并網發電之日起參與電力輔助服務費用分攤。火電、水電機組自完成整套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正式納入電力并網運行和輔助服務管理范疇。核電機組自完成整套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納入電力并網運行和輔助服務管理。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獨立新型儲能自首臺機組或逆變器并網發電之日起納入電力并網運行和輔助服務管理。
第14電網企業收到并網主體報送的進入商業運營告知函并確認相關內容及材料完整,確定發電企業進入商業運營時點后5個工作日內,參照附件6格式,以書面、技術支持系統或平臺推送等方式告知相關電力交易機構和并網主體。發電機組在依法取得或豁免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后,方可按電力市場運行規則規定參與電能量市場交易,并可作為有償輔助服務提供方參與電力輔助服務市場交易。
第五章 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結算
第15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在規定時間內自動進入商業運營的,調試運行期自首次并網時間點起至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止。未在規定時間內自動進入商業運營的,調試運行期自并網時間點起至進入商業運營時間點止。退出商業運營機組仍然并網發電的(不含煤電應急備用電源),視為調試運行期。
第16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由電網企業收購,納入代理購電電量來源。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自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至滿足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條件前,上網電量繼續由電網企業收購,納入代理購電電量來源。其中無法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發電機組可由電力調度機構按需調用,或參照優先發電機組,通過報量不報價形式確定電量。
第17發電機組所對應的電源類型和獨立新型儲能已參與所在省(區、市)電力市場化交易的,其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按照所在省(區、市)同類型機組當月代理購電市場化采購平均價結算。同類型機組當月未形成代理購電市場化采購電量的,按照最近一次同類型機組月度代理購電市場化采購平均價結算。
發電機組所對應的電源類型和獨立新型儲能未參與所在省(區、市)電力市場化交易的,或者同類型機組未形成代理購電市場化采購價格的,其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按照所在省(區、市)同類型機組當月上網電量結算均價進行結算。
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或湖北、江西、重慶、西藏四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對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結算價格有明確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18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在進入商業運營時間點起,按照現行電價政策或者電力市場運行規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19調試運行期的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以及退出商業運營但仍然可以發電上網的發電機組(不含煤電應急備用電源)和獨立新型儲能,按照以下規定分攤輔助服務費用:
(一)按自然月劃分相應的調試階段
1.第一階段。起點:首次并網時間點D1日;終點: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為當期末批(臺)次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D2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2.第二階段。起點:D2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終點:D2日之后3個月(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為6個月)的時間點D3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3.第三階段。第二階段結束前不具備第九條、第十條商業運營條件的,進入第三階段。起點:D3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終點:具備進入商業運營條件時間點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二)并網調試期間不同調試階段分攤標準
1.第一階段。按照2倍的分攤標準繳納電力輔助服務費用。即先按正常標準繳納“兩個細則”輔助服務分攤費用α和調峰調頻等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分攤費用β。再將1倍已承擔電力輔助服務費用(α+β)從當月上網電費中扣除,納入“兩個細則”輔助服務補償費用來源。
2.第二階段。先按正常標準繳納“兩個細則”輔助服務分攤費用α和調峰調頻等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分攤費用β。D3日前具備第九條、第十條商業運營條件的,自動進入商業運營。D3日前仍不具備第九條、第十條商業運營條件的,再將本階段每月1倍已承擔電力輔助服務費用(α+β)從當月上網電費中扣除,納入“兩個細則”輔助服務補償費用來源。
3.第三階段。按照3倍標準繳納電力輔助服務費用。即每月按正常標準繳納“兩個細則”輔助服務分攤費用α和調峰調頻等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分攤費用β,再將每月已承擔電力輔助服務費用的2倍(2*α+2*β)從當月上網電費中扣除,納入“兩個細則”輔助服務補償費用來源。
(三)退出商業運營的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自退出商業運營當月起至重新進入商業運營當月末止,按照第一階段分攤標準繳納電力輔助服務費用。
(四)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調試期分攤輔助服務總費用不超過當月上網電費收入的10%。電力交易機構應在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確認進入(或退出)商業運營的次月完成輔助服務費用清算。
第六章 退出商業運營程序
第20除符合許可豁免政策的機組外,發電機組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注銷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從注銷時刻起自動退出商業運營。自動退出商業運營的發電機組在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前,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不得安排其并網發電。
第21發電機組、獨立新型儲能進行擴建、改建并按規定解網的,從解網時刻起自動退出商業運營。
第22屬于以發電為主、總裝機容量五萬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電站,其大壩安全注冊登記證逾期失效或被注銷、撤銷的,從逾期失效或被注銷、撤銷時刻起自動退出商業運營;大壩已完成登記備案但未在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的期限內辦理安全注冊的,從逾期時刻起自動退出商業運營。大壩安全注冊等級降級且在1年內未達到甲級標準的,從降級滿1年次日起自動退出商業運營;大壩連續兩次安全注冊等級均為乙級或丙級且在1年內未達到甲級標準的,從第二次注冊登記為乙級或丙級滿1年次日起自動退出商業運營。其中,由于水電站大壩登記備案逾期未辦理安全注冊、安全注冊等級降級、連續兩次安全注冊等級均為乙級或丙級等原因,發電機組退出商業運營但仍然可以發電上網的,在相關問題完成整改前,不得申請重新進入商業運營。
第23發電機組退出商業運營的,發電企業應自退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相關電網企業和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并報華中能源監管局。
第24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退出商業運營前,原則上應與有關各方完成相關合同、協議的清算和解除工作。退出商業運營的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再次進入商業運營的,按照本細則履行相關程序并執行有關結算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25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與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對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發生爭議的,應本著平等、自愿、誠信的原則協商解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華中能源監管局按有關規定進行協調解決,或自行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第26國家有關政策文件對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有最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7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與《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辦法》(國能發監管規〔2023〕48號)保持一致。《關于改建發電機組調試上網電量計算及結算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華中電監市場價財〔2012〕298號)、《關于配合做好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工作的通知》(華中電監市場價財函〔2013〕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