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省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各地方電網企業,四川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21〕381號)、《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我省目錄銷售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21〕401號)和《四川省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實施方案》(川發改價格〔2021〕544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調整省屬地方電網、地方電網(以下簡稱地方電網)目錄銷售電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全面取消地方電網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地方電網僅保留現行居民生活、農業生產目錄銷售電價,并通過優先收購供區內并網直調水電予以保障。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躉售地方電網2021年12月和2022年1月結算電量納入四川電網優先購電保障范圍。
二、地方電網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取消后,工商業用戶全部進入電力市場,按照市場價格購電。暫未直接從電力市場購電、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用電價格形成機制另行明確。
三、2022年1月31日前,地方電網企業應發布首次向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售電的公告,公告一個月后按代理購電具體辦法規定向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售電。地方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機制運行前,原執行目錄銷售電價、暫未直接從電力市場購電的工商業用戶,繼續按原目錄銷售電價水平執行。地方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機制運行后,已參與電力市場直接交易、改為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其價格按電網企業代理其他用戶購電價格的1.5倍執行。
四、對符合我省峰谷電價政策執行范圍的工商業用戶,本通知印發后,繼續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結算價格應按我省分時電價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五、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此次調整地方電網目錄電價工作的重要性,統一思想認識,強化責任落實,加強正面引導并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各地方電網應通過供電營業廳、客戶服務網站等線上線下渠道,做好政策宣傳解釋,確保政策平穩落地實施。執行過程中遇到相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