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不少專家表示,“十四五”時期是我國實現碳達峰目標的關鍵窗口期,也是新型儲能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實施方案》的發布,會讓電源側儲能的發展“更上一層樓”。
電源側配儲能的目的是為了緩解棄風棄光,改善可再生能源發電質量,最大限度提升新能源發電的消納水平。但長期依賴政策強推,多數電站處于“建而不用”的狀態。
中國化學與物理電源行業協會儲能應用分會產業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員張鋒告訴記者,《實施方案》將有力緩解新型儲能行業電源側的四個問題。“首先,解決投資重點不明確的問題,進一步明確投資重點;其次,緩解效益低下的問題,明確了增加收入的來源,有利于提升儲能項目的經濟性;再次,解決儲能裝機規模增長較慢的問題。就發電側而言,新能源跨省區外送消納比例的提升有望增加新能源電站的數量,進而帶動裝機量,從而擴大裝機規模;最后,解決大規模海上風電的消納問題,《實施方案》首次提到新型儲能降低輸電通道容量建設,將促進海上風電開發消納。”
中國新能源電力投融資聯盟秘書長彭澎認為,《實施方案》的發布,將直接促進新能源的消納,解決發電時間與負荷側用電時間不匹配的問題。“從商業模式、技術方案等方面,多角度明確了電源側儲能的發展路徑。”
此前,配置儲能的權利義務不對等,發電側儲能由電廠、電網和儲能企業三方投資,并網結算都需要借助電廠。如果電廠消極應對、拖欠費用或長時間停機,都對儲能投資人不利。
張鋒表示,《實施方案》加大了對“新能源+儲能”的支持力度。對于配套建設新型儲能或以共享模式落實新型儲能的新能源發電項目,結合儲能技術水平和系統效益,可在競爭性配置、項目核準、并網時序、保障利用小時數、電力服務補償考核等方面優先考慮。“新能源發電項目和儲能項目的組合,能增加新能源廠商的競爭優勢,《實施方案》的發布有利于提高儲能企業的地位,增加儲能企業的話語權。”
彭澎指出,隨著電力系統對調節能力的需求提升,新能源開發消納規模不斷加大,新型儲能建設周期短、選址簡單靈活、調節能力強,與新能源開發消納的匹配性更好,優勢逐漸凸顯,但商業化運營仍面臨困難。“《實施方案》進一步明確了發展目標,細化了任務分工,讓權責更加分明。對于投資人來說,是重大利好。”
電源側儲能最大的發展阻礙在于配儲成本的疏導,但《實施方案》并沒有提出解決辦法,僅提出了“要合理疏導新型儲能成本”。
張鋒表示:“儲能電站的收入來自三個方面。第一是參與電網調峰的收入;第二是參與調頻的收入;第三,賣出因配置儲能而減少的‘棄風棄光’電量獲得收入。”張鋒表示。
彭澎表示,對于電源側儲能的成本疏導,一般是要求發電企業內部消化,或依賴于儲能技術升級所帶來的成本下降。不過未來將更傾向于通過市場化的手段進行消納。“建議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出臺實施細則或文件,進一步明確儲能的成本該由誰疏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