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儲能的優勢
“共享儲能”是指由第三方投資建設的大型獨立儲能電站,通過將全部或者部分容量租賃給新能源電站等需求方,從而獲得租賃收益的方式。隨著新能源滲透率的快速增加,電力系統靈活性資源越發不足,為使新能源具有更強的調節能力,全國各省(市)將配建儲能作為新能源并網或核準的前置條件。盡管新能源強配儲能的方式,催生了新型儲能的增長,但重并網輕運行的發展模式,帶來新能源投資增加、儲能設備質量不高、實際運行效果不及預期等問題,背離了新型儲能服務電力系統運行的初衷。
新能源自配儲能由此引發了行業的廣泛爭議,新能源電站建設方對于是否自建儲能也存在一定觀望。在這種情況下,產生了租賃第三方儲能滿足并網的需求,共享儲能的模式逐步興起。理論上共享儲能具有以下優勢:
一是形成規模優勢。對于中小規模的新能源電站,自建儲能相對分散,而共享儲能具有更好的規模優勢,能夠通過規模化采購和標準化建設施工,降低儲能電站成本,提升儲能工程質量,同時更容易納入電力系統調度運行。共享儲能的模式有利于獨立儲能的推廣,更容易形成儲能電站的標準化設計、建設、維護和運行,從而促進技術標準的統一。
二是靈活共贏的商業模式。在國家鼓勵新能源企業自建或購買儲能調峰能力來履行消納責任,但各地配置比例和強制性標準不統一的當下,選擇容量租賃的方式對新建新能源電站似乎是一種更加便捷靈活的方式,共享儲能也能有效解決部分新能源電站自建儲能時序不匹配或者自建成本過高的問題。
三是緩解了承租人的投資風險。共享儲能近似一種經營性租賃或融資租賃模式,對承租人來說提供了一種融資手段,降低了承租人的投資風險,也規避了一定的技術和工程建設風險。
共享儲能基本商業邏輯是否通暢?
長期以來,新型儲能成本疏導不暢是阻礙行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共享儲能通過出租容量獲取租金的方式,似乎能有效解決收益來源問題。《“十四五”新型儲能發展實施方案》中也提出:探索推廣共享儲能模式,鼓勵新能源電站以自建、租用或購買等形式配置儲能,發揮儲能“一站多用”的共享作用。各省也涌現出一批共享儲能項目備案,繼續推動儲能建設的熱潮。
但仔細推演共享儲能的商業模式,與自建儲能相比,一是引入第三方投資實現承租人更靈活的容量來源,二是部分地區共享儲能暫時獲得容量租賃和參與電力市場收益疊加。但拋開投資和收入流向差異,僅就共享儲能項目本身,仍無法解決當前儲能的市場化收益無法覆蓋其成本的問題,共享儲能模式并沒有實現商業模式的閉環。
1.承租人如何進行付費?
承租人租賃共享儲能容量,進行付費的依據仍是儲能的真實價值,或者說儲能的綜合效益。只有在租賃的儲能容量產生的綜合效益大于租金時,承租人才會選擇共享儲能的方式,從而又回歸到儲能商業模式的本源問題。承租人在評估儲能的綜合效益可能有兩種方法,一是如果承租人必須通過獲得儲能容量實現新能源電站并網,可用成本法計算綜合效益;二是承租人并沒有強制配置儲能要求,而是通過租賃共享儲能容量獲利時(如虛擬電廠運營商),可用收益法計算綜合效益。
對于前者,采用成本法計算時,承租人會在自建成本、共享儲能租賃費之間進行比對,只有第三方在設備采購、工程建設等方面具有較強的成本控制能力,使共享儲能電站成本明顯低于承租人自建儲能的成本,同時在同類型共享儲能投資企業競爭中具有一定優勢,而具備此類能力的企業主要包括電池制造商、儲能集成商等,一般的投資平臺公司并不具備該優勢。
對于后者,采用收益法計算時,新型儲能以其可用容量參與調頻、調峰輔助服務,或通過現貨市場交易獲得收益,還有部分省份(如山東、河南)出臺了容量補償機制從而使新型儲能獲得一定的容量補償收益。但根據筆者前期文章分析,由于容量補償標準和輔助服務費用標準過低,而現貨市場又面臨充放電價格差和峰谷時段的不確定性帶來較大的收益風險,整體來看,新型儲能參與各類型市場的綜合收益無法覆蓋其成本。這也根本導致了不論是自建還是共享模式,新型儲能作為獨立核算單元普遍面臨虧損,造成投資意愿的下降。
綜上,盡管共享儲能為承租方提供了一定的靈活度,但承租方能夠支付的租賃費用仍根據其價值進行付費,該模式并沒能放大儲能的市場收益,所以從根本上難以解決儲能的商業模式問題。現實情況也正是如此,根據相關報道,由于共享儲能容量租賃缺乏定價機制,也沒有可供參考的指導價,出租人和承租人在進行共享儲能容量價值的衡量方面存在一定分歧,導致共享儲能實際出租率較低。
2.共享儲能帶來的其它問題
除此之外,共享儲能類似于合同能源管理,可能使商業模式更加復雜:
首先是對項目綜合效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共享儲能項目需要具備超額效益(可以是相對自建的成本節約,也可以是通過市場真正賺到錢),出租人和承租人能夠共享超額效益才能使商業模式可持續。
其次是共享儲能模式可能帶來眾多的中間風險,首先是出租率風險,出租率不足或不連續出租將急劇加大共享儲能投資方風險;同時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商務關系上可能產生更多糾紛,如承租人付款能力和付款意愿帶來的信用風險,還有資產管理界面不明顯等方面的安全風險等。
第三,運行上的銜接更加復雜。新能源電站自建儲能與主體場站形成整體,儲能在提升新能源電站的一二次調頻能力、功率預測能力和電壓調節能力方面能較好與新能源場站聯合運行,從而滿足越來越嚴格的“兩個細則”要求,而共享儲能租賃容量由于在物理上分離,難以在快速調節能力上做到協同一致,其效果必然低于自建儲能。
容量租賃費用與運行收益疊加能否持續?
發展新型儲能的目的是為了在運行過程中發揮調節作用,以提升新能源的消納能力,同時為電力系統提供容量支撐、事故備用等能力,按照運行效果付費是極為重要的。而現有新能源強配儲能的方式,將新型儲能配置作為并網的門檻,尚未形成對其運行效果的監督和考核,從而使配置儲能運行效果發揮不足,造成資源的浪費。
當前新能源強配儲能帶來的并網容量和運行效果相分離的情況,使共享儲能在很多地方實現收益的疊加,一方面通過容量租賃的方式滿足新能源電站配置儲能的并網門檻,另一方面共享儲能仍保留參與輔助服務市場或現貨市場的收益,從而實現“一魚多吃”。但這明顯扭曲了發展新型儲能的初衷,因為允許新能源配置一定比例的儲能后獲得并網資格的原因,在于配置的新型儲能在運行過程中能夠增加對應新能源電站的消納能力,建設和運行是不能分離的。
隨著對儲能有效利用率不高問題的重視,并網容量與運行效果分離的情況將逐步扭轉。2022年5月,發改委、能源局發布《進一步推動新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和調度運用的通知》,對新型儲能的調度運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出在新版《電力并網運行管理規定》和《電力輔助服務管理辦法》基礎上,各地要抓緊修訂完善本地區適應儲能參與的并網運行、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推動儲能在削峰填谷、優化電能質量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儲能項目要完善站內技術支持系統,向電網企業上傳實時充放電功率、荷電狀態等運行信息,參與電力市場和調度運行的項目還需具備接受調度指令的能力。
儲能的運行機制完善后,同時隨著對新能源電站并網運行要求的提高,新能源租賃共享儲能的付費將包含其運行效果,簡單的服務于新能源并網的容量租賃最終將過度到服務于承租人的整體運行,該模式可以類比于電網企業對抽水蓄能容量租賃方式。
以此推論,收益疊加(既獲得承租人的容量租賃費、又獲得輔助服務或現貨市場等運行收益)的模式難以持續。近期,部分省份出臺的文件中已漸露端倪,如近期發布的《甘肅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營暫行規則(征求意見稿)》提出:“在與新能源企業簽訂租賃容量后,其儲能設施剩余容量在滿足與租賃容量獨立運行條件下,可參與調峰容量市場交易。”僅除去租賃容量之外的剩余容量可參與市場獲得收益,而租賃容量部分應服務于承租方的運行需求。
總結
共享儲能在投資模式方面實現了創新,為市場提供了更加靈活的儲能供給,但仍未有效解決新型儲能盈利模式的問題,根本原因在于僅依靠儲能的市場屬性,其過高的成本在當前的電力市場環境中無法進行回收。同時,簡單從調峰、調頻、電量轉移等單一功能來看,儲能將面臨火電深調、可控負荷、電動汽車等更廉價的調節資源的替代,如果新型儲能完全依靠市場競爭實現準入,仍依賴于新型儲能成本的較大程度下降和技術水平的持續提升。
另一方面,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對于儲能的需求更加迫切,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對于儲能行業的發展顯得更加重要。合理認識儲能在新型電力系統中的功能定位和作用價值,促進制定合理的支持政策和價格機制,推動電網側替代性儲能容量電價等細則落地,建立能夠體現新型儲能價值和經濟學屬性的成本疏導機制,是新型儲能當前階段成熟壯大的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