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消息,中創新航就與寧德時代的不正當競爭案判決作出回應。中創新航稱,該一審判決由寧德中院作出,存在重要事實查明不清等方面的問題,公司并沒有所謂挖角的行為,中創新航會依法上訴,維護公司權利。
2月20日,中創新航在港交所公告,其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福州中院做出的《民事判決書》:應于判決生效日起停止銷售侵害寧德時代專利權的產品,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寧德時代的經濟損失35,800,000元,支付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費用798,000元。 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寧德時代賠付合理支出202,693.12元,駁回寧德時代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