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質量事故才可進合肥市場
本《細則》中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非合肥市注冊的整車生產企業,要想在合肥市參與推廣新能源汽車,需要在合肥成立專業從事新能源汽車銷售的全資子公司,且在產品銷售周期內無工商行政處罰及投訴情況。同時還要未發生因質量原因導致的重大安全事故。生產的新能源乘用車座位數不少于4座,最高車速不低于100公里/小時。
每輛車都要有“戶口”檔案
從現在起,在合肥市從事推廣的新能源汽車企業,要對每一輛新能源汽車產品建立信息檔案,跟蹤記錄汽車的使用維修等情況,包括動力電池回收再利用和處置情況。對關鍵零部件總成及整車配置、出廠監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存檔期限不低于產品生命周期。
同時,生產企業還需要具備遠程監測能力。具備對整車、動力電池、驅動電機等進行實時監測的設施和能力,具備適時將數據接入政府監控平臺的能力;企業數據保存時間不少于車輛應用的生命周期。另外,車輛發生緊急情況時,企業應按要求將相關信息傳送至政府監控平臺并及時向合肥市主管部門報告。
售后機構要提供全天候救援服務
按照《細則》,今后,生產企業必須提供動力電池、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質保,對乘用車應提供不低于8年或12萬公里的質保期限,對商用車(含客車、專用車、貨車等)應提供不低于5年或20萬公里的質保期限。
值得一提的是,當您購買使用的新能源汽車發生故障時,企業售后服務機構還要提供24小時不間斷救援服務。
配備充電樁并承諾對社會開放
按照要求,銷售及售后服務機構需配備一定數量新能源汽車專業技術人員、專用維修工位及專用維修工具。每家機構需配備一定數量交流和直流充電樁,滿足國家相關標準,承諾對社會開放,并對其進行有效監控。
同時,服務機構設置醒目的充電方位指示牌和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標識,充電車位按照專用車位管理;充電電費、充電服務費收費標準,要按照合肥市物價部門定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