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條例指出,運輸新增燃油機動車上島的,由潿洲島保護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潿洲島保護管理機構對承運者沒收運費,并處運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駕駛禁止在島上行駛的燃油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
北海市潿洲島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潿洲島生態環境,規范潿洲島開發利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潿洲島、斜陽島島嶼及其海岸線向外6公里的海域范圍,該范圍以下簡稱潿洲島生態環境保護范圍。
在前款規定范圍內從事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相關開發利用和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潿洲島生態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綠色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潿洲島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社會共同參與的保護體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潿洲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潿洲島生態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潿洲島生態環境保護的資金投入、項目建設等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潿洲島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潿洲島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市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林業、公安交通、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海洋漁業、海事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潿洲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在開展潿洲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相對集中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與潿洲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相關的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可以由市、海城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潿洲島保護管理機構行使。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潿洲島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實行潿洲島生態資源開發有償使用和資源補償制度。
第七條 潿洲島保護管理機構和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潿洲島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增強公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對潿洲島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潿洲島生態環境,有權制止、舉報破壞潿洲島生態環境的行為。潿洲島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公布舉報方式,接到舉報及時辦理。
第二章 生態環境保護
第九條 市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潿洲島保護管理機構組織編制潿洲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潿洲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劃定生態保護紅線,與潿洲島的城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水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規劃、旅游發展規劃、海島保護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條 潿洲島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保護潿洲島飲用水水源,防止污染物排入飲用水水體,保障飲用水安全。
第十一條 潿洲島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完善公共供水管網建設。
在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的區域,禁止開鑿新井。
在地下水嚴重超采或者地下水開采易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地區,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地下水禁止開采或者限制開采區,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對雨水的收集、利用和對海水的淡化、利用。
第十三條 潿洲島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完善污水接收和排放管網建設,對污水集中處理,實現污水達標排放。
道路保潔、車輛和公廁清洗、園林綠化、農田灌溉、景觀環境用水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第十四條 禁止在依法劃定的排污區范圍外設置排污口或者排污暗管,禁止污水直排入海。
第十五條 禁止改變自然保護區內海島的海岸線。
嚴格限制在自然保護區外填海、圍海等改變海岸線的行為,嚴格限制填海連島工程建設。確需填海、圍海的,項目申請人應當提交項目論證報告、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申請文件,依法報經批準。
第十六條 禁止在沙灘、岸灘上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但經依法批準建設的安全防護設施、生態環境保護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和其他公共、公益設施等除外。
第十七條 潿洲島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統籌規劃,合理設置生產、生活、建筑垃圾、報廢車輛及廢舊電池的回收、堆放網點,推行垃圾分類收集、統一處理,促進垃圾回收利用。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潿洲島生態環境,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非指定地點丟棄建筑垃圾、報廢車輛和廢舊電池;
(二)在公共場所、沙灘、公路、鄉村道路、林地及田間傾倒生產、生活垃圾,排放污水,丟棄廢棄物和畜禽尸體;
(三)向水庫、溝渠、海洋等水體直接排放畜禽糞便、污水,丟棄畜禽尸體,傾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四)在沙灘擺賣、兜售、懸掛、堆放物品;
(五)露天焚燒垃圾、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六)在公共場所、沙灘、公路、鄉村道路晾曬魚類、蝦類、貝類等海產品;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潿洲島地質地貌,禁止下列行為:
(一)采挖、買賣海砂、火山石、標本化石等;
(二)買賣、使用珊瑚礁及其制品、碎體;
(三)運輸、郵寄、攜帶火山石、標本化石、珊瑚礁及其制品、碎體等離島;
(四)采挖、破壞珊瑚和珊瑚礁;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防護林和特殊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
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采伐。
第二十一條 潿洲島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潿洲島農業資源和農業生態環境狀況,合理安排和調整農業產業結構,鼓勵發展生態農業和觀光農業,防止農業面源污染,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第二十二條 潿洲島生態環境保護范圍為野生鳥類禁獵區,禁止以任何方式獵捕、殺害和銷售野生鳥類。
第二十三條 禁止制造、銷售、使用國家和自治區禁用的漁具。
禁止炸魚、毒魚、電魚和使用高壓水槍、電子射槍、拖網等破壞漁業資源的工具進行捕撈。
第二十四條 潿洲島生態環境保護范圍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第二十五條 鼓勵生態安葬和文明祭祀,逐步改革土葬,保護潿洲島生態環境。
第二十六條 除斜陽島上現有居民和經依法批準進行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人員以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斜陽島。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斜陽島建立機構和修筑設施。
第三章 開發利用
第二十七條 交通設施建設、村鎮建設、旅游設施建設等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潿洲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要求,與潿洲島生態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廢水、廢氣等污染物不得超過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直接從潿洲島江河、水庫或者地下取水的建設項目實行水資源論證制度。未完成水資源論證的建設項目,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和投產使用。現有的耗水量大或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的項目,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搬遷。
第二十九條 潿洲島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和水污染防治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和水污染防治設施。節水設施和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建設建(構)筑物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批準手續。
單位和個人在潿洲島卸載鋼筋、磚等建筑材料時,應當向潿洲島保護管理機構出具建設批準文件,接受核查。沒有建設批準手續的,不得卸載,但用于現有房屋整修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潿洲島旅游發展應當以生態環境承載力為前提,旅游項目、景點和線路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上島游客實行總量控制。
第三十二條 經營餐飲、娛樂、住宿等服務性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備節能、節水設備、設施,按照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管網排水設施;在排水管網沒有覆蓋的區域,應當具備污水儲存設施,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收集轉運處理。
第三十三條 嚴格控制在沙灘、海上經營游樂項目的類型及數量。經依法批準經營的旅游項目實行安全責任業主負責制。
第三十四條 進入潿洲島的旅游者應當愛護旅游環境和旅游設施,遵守旅游安全、衛生和秩序規定。
在潿洲島進行文藝演出、影視拍攝、教學科研、參觀考察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管理制度,愛護生態環境,禁止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禁止在潿洲島銷售和在經營中使用一次性發泡餐盒、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和塑料膜等污染生態環境的物品。
第三十六條 在潿洲島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全面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除島上單位和個人現有依法登記使用的燃油機動車以外,禁止其他燃油機動車在島上行駛;禁止運輸新增燃油機動車上島,但軍隊車輛、武警部隊車輛、制式警車、搶險救災車輛以及專業作業車輛等除外。
潿洲島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快新能源汽車基礎設施規劃和建設,鼓勵淘汰現有燃油機動車。
第三十七條 在潿洲島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村范圍內依法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的,其體量、造型和色彩應當體現古鎮古村的建筑風格和特色,并與周邊生態景觀相協調。
第三十八條 根據潿洲島、斜陽島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對潿洲島、斜陽島有關單位和島民實行搬遷安置。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由潿洲島保護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由潿洲島保護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多次有前述行為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由潿洲島保護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潿洲島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由潿洲島保護管理機構處珊瑚礁及其制品、碎體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由海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進入斜陽島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沒有建設批準文件,在潿洲島擅自卸載鋼筋、磚等建筑材料的,由潿洲島保護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卸載的建筑材料價款百分之三十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進行文藝演出、影視拍攝、教學科研、參觀考察等活動時,違反有關管理制度破壞生態環境的,由潿洲島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在潿洲島銷售和在經營中使用一次性發泡餐盒、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和塑料膜等污染生態環境的物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物品和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運輸新增燃油機動車上島的,由潿洲島保護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潿洲島保護管理機構對承運者沒收運費,并處運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駕駛禁止在島上行駛的燃油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 從事潿洲島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