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湖北省發改委發布《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保持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
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
《通知》指出,有序推動工商業用戶全部進入電力市場,按市場價格購電。自2021年10月15日起,取消我省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保留居民、農業等目錄銷售電價(附后)。工商業用電峰谷分時電價繼續按我省現行峰谷時段劃分和價差比例執行。
保持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
《通知》明確,居民(含執行居民電價的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社區服務中心等公益性事業用戶)、農業用電,仍按現行目錄銷售電價執行,由電網企業保障供應。水電等低價電源優先用于保障居民、農業用電,上網電價按現行價格政策執行。
燃煤發電電量原則上全部進入電力市場
《通知》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省內燃煤發電電量原則上全部進入電力市場,通過市場交易在“基準價+上下浮動”范圍內形成上網電價。
擴大燃煤發電市場交易電價上下浮動范圍
《通知》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省內燃煤發電市場化電量交易電價,在我省現行基準價0.4161元/千瓦時基礎上上下浮動原則上不超過20%,高耗能企業市場交易電價不受上浮20%限制。電力現貨價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建立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機制
《通知》要求,對暫未直接從電力市場購電的工商業用戶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電網企業要按照國家代理購電相關規定,按時發布首次向代理用戶售電的公告,并在公告發布至少一個月后按代理購電價格水平向代理用戶售電,之前繼續按原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水平執行。同時積極做好政策解釋、購電公示等相關工作。
加強煤電市場監管
《通知》要求,燃煤發電企業要統籌考慮上下游業務經營效益,合理參與電力市場報價,促進市場交易價格合理形成。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及時查處市場主體價格串通、哄抬價格、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電力企業、交易機構參與電力專場交易和結算電費等行為,地方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等行為,維護良好市場秩序。
《通知》還強調,各地各有關部門不得對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進入電力市場設置不合理門檻,不得組織開展電力專場交易,不得對市場交易電價在規定范圍內的合理浮動進行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