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安法院判決某物業公司協助辦理安裝相關手續
業主周某購買新能源汽車后,想著早日在車位安裝充電樁迎來綠色生活,誰料安裝程序卡在了小區物業這一關,周某遂將物業告上了法庭。近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安裝的案件,判決支持原告訴請。
周某系瑞安市某小區業主,2021年9月,為方便新能源汽車充電,周某向瑞安市電力局塘下供電所申請汽車充電裝置的用電業務,經告知申請的業務需要小區物業在電力部門出具的“關于車位裝設充電裝置的申請”上蓋章并提供必要的協助。周某多次要求物業公司協助,卻被“物業只提供服務,不具有審批資格”“小區沒有專有線路用于安裝”“重新布線需花費高額造價”等諸多理由拒絕。
為此,周某訴至瑞安法院,要求物業公司予以協助辦理私人車位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安裝的相關手續。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周某作為小區業主,有權對其擁有的車位進行合理使用,而在停車位上安裝配套充電裝置的目的是為了使用新能源汽車,符合有利于節約資源、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原則,應予以鼓勵。被告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理應配合原告安裝新能源汽車配套充電裝置,并為安裝提供便利。在申請書上簽署同意并蓋章既屬于協助配合工作范疇,也屬于對小區管理服務義務的履行。即使存在電容容量及電纜負載問題,也應當由供電企業勘查判斷,物業公司不能以質疑作為拒絕配合的理由依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本案中,物業公司較為狹隘地履行管理義務,未顧及業主相關權益,與民法典所倡導的綠色發展理念相違背。購置使用新能源汽車可以節約燃油能源,減少廢氣排放,保護環境,符合“綠色、環保、節能”的“低碳新生活”要求,也符合民法典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之規定。相關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履行相關協助配合義務,將民法典精神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