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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氫能企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發布日期:2022-05-09  來源:無錫市應急管理局  作者:中國風光儲網--新聞中心

核心提示:無錫市氫能企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5月5日,江蘇省無錫市應急管理局發布關于《無錫市氫能企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其中涉及對氫能企業的安全管理、安全技術、氫氣加注和使用安全等方面的規定。
 
原文如下:
 
關于印發《無錫市氫能企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市(縣)區、無錫經開區安委會,市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無錫市氫能企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2年1月18日
 
無錫市氫能企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氫能企業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本市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氫能產品(包括氣氫、液氫、氫漿)生產、儲存、輸送(運輸)、加注和使用單位(以下統稱氫能企業)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在本市投資建設氫能產品生產、儲存、輸送(運輸)、加注和使用等項目(以下統稱氫能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充分考慮本市氫能產業發展規劃要求,依法履行項目核準或者備案,以及城鄉規劃、土地使用、生態環境、資源利用、安全生產、消防、特種設備等相關手續。
 
第四條 氫能企業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氫能企業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市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氫能企業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氫能產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職責范圍內使用氫能的企業和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氫氣(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氫氣,加氫站除外)的建設項目專家安全審查,以及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依法承擔相關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制定本市氫能產業發展規劃,并督促推進本市氫能產業發展。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氫能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和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技術審查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氫能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的相關審查工作;依法辦理氫能建設工程項目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和抽查等管理和指導工作;對氫能建筑工程的質量管理。
 
市市政園林局:負責加氫站布局專項規劃,參照天然氣加氣站管理模式實施加氫站管理。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氫能產品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氫能產品運輸企業相關人員的資格認定。
 
市行政審批局:負責氫能建設工程項目立項審批(核準、備案)、施工許可審批;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氫氣(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氫氣,加氫站除外)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申請(受省應急管理廳委托實施的和賦權區域的建設項目除外)的受理和審查意見書的核發。
 
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氫能企業的特種設備監管工作。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氫能企業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六條 氫能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依法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其它氫能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氣瓶充裝、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危險貨物運輸等相關許可證書。
 
氫能產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依法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第七條 氫能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數量應當符合《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
 
第八條 氫能產品生產、儲存、運輸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氫能企業涉及的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氫能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氫能產品特性、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安全疏散、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消防設備和防護設備的組成和使用等。
 
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氫能產品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氫能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并采用自動化、信息化手段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新建、改建、擴建氫能產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應當依法辦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手續。
 
第十條 氫能企業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應當依法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和安全管理,建立并執行包保責任制,建立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并接入無錫市重大危險源監測預警系統。
 
第十一條 氫能企業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制,定期辨識氫能產品泄漏、點燃源等火災、爆炸危險因素,確定氫氣爆炸危險場所的位置、范圍;重點考慮氫能產品儲存壓力、總量和氣、液態氫泄漏擴散范圍及后果,科學評估風險等級;制定并落實管控措施,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建立風險清單,及時維護風險辨識、評估、管控過程的信息檔案,并按照《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報告安全生產風險。
 
涉及氫能產品的工藝、場所、設施設備等發生變更的,氫能企業應當重新進行風險辨識評估。
 
第十二條 氫能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結合氫能產品泄漏爆炸風險管控措施,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機制,明確和細化排查事項、具體內容、排查周期及責任人,及時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第十三條 氫能企業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規定,切實加強應急管理;制定氫能產品應急救援預案,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發生火災或者爆炸事故后,氫能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響應并組織撤離、疏散全部受影響人員至安全場所。
 
第三章 安全技術基本要求
 
第十四條 氫能企業爆炸危險區域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設計、選型、安裝,應當符合《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和《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范》(AQ 3009)的要求。
 
第十五條 氫能企業應當按照要求配備超壓泄放裝置、壓力檢測儀表或壓力傳感器、氫氣泄漏檢測報警儀、氫火焰檢測報警儀、防雷及防靜電裝置、阻火器、超壓報警或者低壓報警裝置等安全設備設施和聯鎖措施,對安全設備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和校驗,保證正常運轉,且在生產運行過程中不得擅自關閉或拆除安全設備設施。
 
第十六條 氫能產品儲存和輸送的容器和管道,應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并進行定期檢驗。首次使用或者大修后,應當按照《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21)《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工業管道》(TSG D7005)等規定進行耐壓試驗、氣密性試驗和泄漏量試驗,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氫能企業應當根據保養規程及計劃,對相關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并記錄歸檔,及時發現、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設備的技術狀態良好。
 
第十八條 氫能產品所涉及的工藝設施、充裝設施、壓縮和儲存設施、輔助設施及其建筑物、構筑物,應落實防泄漏、防火、防爆技術措施,確保安全距離,總體設計應當符合《氫氣、氫能與氫能系統術語》(GBT 24499)《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液氫生產系統技術規范》(GB/T 40060)《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等要求。
 
第十九條 制氫工藝的設計、施工、生產及安全管理,應當符合《氫氣、氫能與氫能系統術語》(GBT 24499)《氫系統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提供氫氣的,應當符合《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供氫系統技術要求》(GBT 34872)的規定。水電解制氫、甲醇轉化制氫、工業富氫尾氣等工藝系統的設計、制造和安裝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條 氫氣儲氣瓶組的氣瓶、管路、閥門和其他附件應當可靠固定,且管路、閥門和其他附件應當設有防止碰撞損壞的防護設施。氫氣儲存和輸送系統應當符合《氫氣站設計規范》(GB50177)《加氫站技術規范》(GB 50516)《氫系統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氫氣儲存輸送系統》(GB/T 34542)《液氫貯存和運輸技術要求》(GB/T 40061)《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21)的要求。加氫站用儲氫裝置還應當符合《加氫站用儲氫裝置安全技術要求》(GB/T 34583)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氫能產品的運輸應當滿足危險物品運輸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氫氣長管拖車、液氫罐車、管束式集裝箱的設計應當符合《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 23)等相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氫氣管道及其附件的選用應當充分考慮氫氣相容性和氫脆等影響,鋪設管道應當滿足《氫氣站設計規范》(GB50177)《氫氣儲存輸送系統》(GB/T 34542)的要求,并設放空管、分析取樣口和吹掃置換口,其位置應當滿足管道內氣體排放、取樣、吹掃和置換要求。液氫和氫漿管道不宜用于長距離輸送。
 
第四章 氫氣加注和使用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條 加氫站(包括企業自用加氫站)的建設運營,應當符合《氫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示范運行配套設施規范》(GB/T29124)《氫能車輛加氫設施安全運行管理規程》(GB/Z 34541)的有關規定,以及無錫市加氫站布局規劃等相關規定和要求。移動式加氫設施,應當符合《移動式加氫設施安全技術規范》(GB/T311139)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加氫站的設計、施工、驗收、運行和安全管理,
 
必須符合《加氫站技術規范》(GB 50516)《氫氣站設計規范》(GB50177)《加氫站安全技術規范》(GB/T 34584)《加氫站用儲氫裝置安全技術要求》(GB/T 34583)以及其他有關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合建站中加油(氣)站應當同時符合《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 50156)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加氫站運營方應當對進站氫能產品配送車輛進行“五必查”管理,禁止接收無有效危險貨物承運資質的車輛所配送的氫能產品入站。
 
第二十六條 氫氣加注前應當先對氣瓶進行壓力檢測和檢漏,加注時的充裝速度應當符合《汽車用壓縮氫氣加氣機》(GB/T31138)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除尚未正式出廠或者試驗的車輛外,加氫站加氫操作前,應當按規定查驗《車用氫氣瓶使用登記證》,不得為無《車用氫氣瓶使用登記證》以及車用氫氣瓶超過檢驗期限、定期檢驗不合格或報廢的車輛加氫。
 
第二十八條 加注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氫能充裝以及檢查工作,并且對其充裝、檢查工作的安全質量負責。
 
第二十九條 加氫站及各類加氫合建站,應當按照《加氫站安全技術規范》(GB/T 34584)設置中央監控和數據采集系統以及緊急切斷系統。
 
第三十條 使用氫氣應當符合《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 4962)的要求。
 
使用壓縮氣態氫的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應當符合《燃料電池電動汽車安全要求》(GB/T 24549)以及國家機動車強制性標準和電動汽車安全標準的要求。
 
使用壓縮氣態氫的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的儲氫罐,應當符合《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 23)《車用壓縮氫氣鋁內膽碳纖維全纏繞氣瓶》(GB/T 35544)等要求,并定期檢驗。
 
第三十一條 氫能車輛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建立針對氫能整車及氫能總成的出廠檢查制度,確保車輛在儲運過程中的安全。
 
第三十二條 氫能車輛應當具備自動診斷功能,監測到異常時及時向用戶發出警示和引導。氫能車輛應當定期進行維護和檢查,檢查項目應當包含氫氣安全、電池系統以及車輛安全。
 
第三十三條 氫能車輛駕駛員應當取得相應的駕駛證件,并接受針對氫氣安全的專業培訓,掌握應急救援知識。
 
第三十四條 對于報廢的安全設備應及時登記相關信息,并對設備進行相應處理,禁止再次使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的解釋部門為無錫市應急管理局。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引用文件及標準規范,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 202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關鍵詞: 氫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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