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經信委日前發布了《2017年上海市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中亮點如下: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電量規模:直接交易電量原則上按不低于25億千瓦時安排(未含1488億千瓦時以上的增量部分)
交易時間:通過交易平臺在2017年9月-12月開展直接交易試點工作
交易方式:雙邊協商和集中競價
考核規則:按月考核,月結月清,電力用戶直接交易的月度偏差電量的允許范圍在±2%。(考慮2017年為上海首次開展直接交易,月度交易、月結月清及偏差按月考核等市場機制處于逐步建立完善的階段,故試點期間市場主體的考核費用僅作記錄暫不結算。)
文件如下: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華東監管局關于印發
《2017年上海市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滬經信電〔2017〕465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上海市政府《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工業穩增長調結構促轉型的實施意見》的精神,按照《關于上海市2017年有序放開發電量計劃工作的通知》(滬發改能源[2017]68號)的要求,結合上海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試點電量規模
根據《關于上海市2017年有序放開發電量計劃工作的通知》的要求,2017年上海全社會用電量按1488-1500億千瓦時預計,本市發用電計劃放開幅度約10%。綜合考慮其他市場化交易開展情況,直接交易電量原則上按不低于25億千瓦時安排(未含1488億千瓦時以上的增量部分),政府調節電量如有余量,用于安排上海規劃內機組參與直接交易。
二、參與的市場主體
(一)電力用戶參與范圍
1.符合上海市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規則中電力用戶準入基本原則,通過市經濟信息化委資格審查納入準入名單目錄的電力用戶;
2.參與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全部電量進入市場交易。
(二)發電企業參與范圍
符合上海市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規則中市內外發電企業準入基本原則,通過市發展改革委資格審查納入準入名單目錄的發電企業。
三、交易機制
(一)交易組織方式
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委托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通過交易平臺在2017年9月-12月開展直接交易試點工作。
交易方式為雙邊協商和集中競價。先開展年度雙邊協商交易,再開展年度集中競價交易。集中競價交易的出清計算按邊際出清價格統一確定交易價格。其中市外發電企業未成交的年度剩余市場化電量將按照集中競價交易的成交出清序列中發電企業加權平均申報價差強制出清。
(二)交易的價格機制
本次直接交易試點采用價格傳導法。采用雙邊交易模式時,直接交易價格由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通過協商自主確定;采用集中競價交易模式時,直接交易價格根據交易平臺競價成交結果確定。
(三)交易電費的結算及月度合同電量偏差處理
本次直接交易電量結算原則為按月考核,月結月清,電力用戶直接交易的月度偏差電量的允許范圍在±2%。
考慮2017年為上海首次開展直接交易,月度交易、月結月清及偏差按月考核等市場機制處于逐步建立完善的階段,故試點期間市場主體的考核費用僅作記錄暫不結算。
四、直接交易試點的組織程序
(一)組織申報
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初步確定參與直接交易試點的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的名單并予以公布。列入名單的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根據要求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分別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審核。企業對申報的原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進行信用承諾。
(二)公示企業
市經濟信息化委對申請的電力用戶進行資格審查,并將通過資格審查的電力用戶名單予以公示;市發展改革委對發電企業進行資格審查,并將通過資格審查的發電企業名單予以公示。公示后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分別發布最終的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準入名單目錄。
(三)注冊備案
最終準入名單目錄中的新增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在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辦理注冊手續,其中已在其他電力交易平臺注冊的企業無需重復注冊,但需向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交書面說明。具體辦理流程參見直接交易規則。
(四)市場交易
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委托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發布交易公告開展直接交易試點工作。公告內容主要包括交易電量規模、價格機制、交易政策以及電網主要約束等內容。市場主體按照交易安排在電力交易平臺上完成交易。
(五)安全校核
電力調度機構對已達成交易提出電網安全校核意見,并由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發布通過安全校核的成交信息。
(六)合同簽訂
雙邊協商交易結果確認后,由電力交易機構組織相關市場主體簽訂直接交易購售電及輸配電服務三方合同,并將合同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以及華東能源監管局備案;集中競價交易結果一經生成并通過電網安全校核的即視為達成交易。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根據直接交易確認單組織市場交易各方確認,不再另行簽訂交易合同。
五、其他
1.試點期間,電力用戶應加強負荷預測及用電管理,按照實際需求購買電量,嚴格控制月度偏差電量。
2.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上海市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規則(試行)》辦理。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華東監管局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