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指出,電網企業結合新能源項目建設需要,及時開展接入工程規劃建設,提供項目接入系統所需的可接入變電站站點、容量、技術規范等信息。新能源項目實施單位應根據項目實施類型規劃配套儲能設施建設,配建儲能規模按照國家和內蒙古自治區相關要求執行;大基地外送項目配建儲能規模根據輸電曲線、輸電競爭電價等因素由本體論證確定;鼓勵以共享方式配建儲能電站和長時間儲能,探索微電網調用儲能。電網接入工程、新能源項目及配套儲能設施要同步建設、同步投運。
原文如下:
杭錦旗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杭錦旗關于加強標準化服務管理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杭政辦發〔2023〕94號
杭錦旗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杭錦旗關于加強標準化服務管理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杭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蘇木鎮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企事業單位:
《杭錦旗關于加強標準化服務管理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已經旗人民政府2023年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杭錦旗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8月20日
杭錦旗關于加強標準化服務管理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能源產業發展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考察內蒙古時提出“堅持綠色發展是必由之路。推動傳統能源產業轉型升級,大力發展綠色能源,做大做強國家重要能源基地,是內蒙古發展的重中之重。在這方面內蒙古方向明確、路子對頭、前景很好,大有作為、大有前途。”的指示精神。深入實施“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戰略,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2〕39號)、《國家發改委能源局以沙漠、戈壁、荒漠為重點的大型風電光伏基地規劃布局方案》(發改基礎〔2022〕195號)、《國家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開發銀行關于同意開展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0D)模式試點的通知》(環辦科財函〔2021〕201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全區風電光伏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內政辦發〔2022〕19號)和《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推進“標準地”建設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鄂府辦發151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新能源資源合理化配置,全面推動新能源產業高質量高標準發展,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力爭“十四五”期間全旗風電、光伏裝機規模達到2500萬千瓦,嚴格執行風電、光伏產業建設標準,通過國有企業提供配套服務,構建“區域化”服務和管理的“項目命運共同體”,引導新能源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實現政府有為、市場有效、企業有利的開發格局,實現新能源開發與山水林田湖草沙保護治理的有機融合,打造新能源建設標桿。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統籌規劃,分類推進。充分開展資源調查研究,按照“集中連片、集約用地、分區建設、有序開發”的思路,分步實施。
(二)堅持節約集約,科學開發。根據新能源建設要素條件,科學合理開發新能源資源,提高土地節約集約水平,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招引遴選高質量項目落地。
(三)堅持生態優先、綠色惠民。推動新能源產業集約高效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有效融合,探索“新能源+”多場景融合,讓發展成果惠及廣大群眾。
(四)堅持降本增效,服務先行。統籌資源排查、整體規劃和開發計劃,降低項目非技術成本,促進新能源項目快速推進。
三、工作任務
(一)制定新能源產業發展總體規劃
由專業規劃設計團隊編制全旗風能、太陽能資源總體開發規劃、區域發展計劃和重點工作目標。
1.堅持問題導向。針對新能源項目推進中存在的開發進度與土地綜合利用、電力送出與線路技術制約、電量外送與綠電就地消納等矛盾和挑戰,創新資源開發模式,構建新型電網系統,保障綠電就地轉化,做好項目超前服務,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2.科學劃分區域。基于國土空間規劃,結合資源潛力、分布情況合理布局,并按照負荷增長水平優先安排市場化消納項目。杭錦旗南部梁外地區重點開發風能資源,北部庫布齊沙漠地區重點開發太陽能資源;杭錦旗西部地區重點建設外送通道配套項目,東部地區重點建設市場化消納項目。特別是庫布齊沙漠區域,按“一體兩翼”的系統思維綜合施策,西側重點建設以朔方新能源大基地為主的電力外送消納區域,東側重點建設電力自主消納區域。
3.創新工作方式。實施“區域化”開發,充分論證新能源項目建設的要素條件,劃分適宜新能源項目建設的開發區域,以“萬千瓦”為單位劃分若干區塊,引導新能源意向型企業,通過競爭性配置方式取得項目。實施“平臺化”運作,成立由旗國有企業牽頭,其他有意向企業參與組建的平臺公司,打造“標準地”,推進新能源項目用地由“生地”變為“熟地”,由“項目等地”變為“地等項目”,通過“綜合服務協議”約定新能源項目綜合服務內容,整合各項優勢資源,降低企業投資成本。推動“多元化”實施,圍繞新能源項目建設相關政策、配置要素,探索“新能源+”多場景融合發展應用,注重“新能源+綠色能源消費示范”“新能源+產業振興”“新能源+礦區整治”“新能源+生態綜合治理”“新能源+生態游”“新能源+先進制造”“新能源+輕工物流”,推進新能源產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4.關注消納重點。保障杭錦經濟開發區(含北區、南區、新能源產業園)的遠景用電需求,在獨貴塔拉附近、伊泰工業區附近、錫尼鎮附近合理布局一批工業園區綠色供電、源網荷儲一體化、全額自發自用、風光制氫一體化示范等市場化消納項目。按照煤炭、煤電、新能源綜合利用基地建設的基本思路,優化塔然高勒地區新能源配置水平。
5.盯緊七項工程。一是精準引進新能源產業鏈主企業,補齊產業鏈條短板,大力發展新能源新材料上下游產業,形成與新能源發電規模相適應的裝備制造產業集群,實施好產業培育工程。二是推進綠電進園區、進企業,圍繞經濟開發區新增負荷,申報可再生能源替代項目,打造零碳、低碳園區,實施好“綠電”替代工程。三是依托豐富的煤炭資源、水資源儲量優勢,實施好“風光火儲一體化”工程。四是積極推動儲能裝備產業發展,實施好儲能設備示范工程。五是圍繞氫能源制、儲、運、加環節,促進可再生能源的持續發展,實施好氫能先行示范工程。六是按照企業為主、政府推動、居民可承受的原則,盡可能利用清潔能源,加快提高清潔能源供暖比重,全面實施“煤改電”等自主消納示范工程。七是推動煤化工項目與新能源產業耦合發展,推動現代煤化工綠色低碳轉型。
(二)打造光伏產業“標準地”模式
1.土地供應標準化。杭錦旗境內可集中流轉用于光伏項目的沙漠土地、露天排土場、復墾區,推行“標準地”建設。根據項目建設需要,提前完成文物旅游規劃、林草及保護區、土地類性質、水源地保護、軍事設施、水利設施、凈空及鐵路沿線、雷達設施公路沿線、產業規劃、電網接入等前期核查手續,做好土地流轉和場地平整,推進光伏產業發展與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有機結合,進一步優化國土空間布局,實施“光伏+”復合類產業項目。
2.配套設施標準化。推行由地方國企牽頭實施道路、供水、供電、通訊、生態綜合治理等光伏項目開發配套工程,保障光伏產業可持續發展。道路工程方面,按照不低于三級公路標準建設。供水工程方面,合理利用附近水資源,規劃輸水線路,鋪設主管網至項目區。場地平整方面,沙漠、荒漠地區光伏陣列區整體按照100米范圍內坡度不高于5度標準執行,特殊區域按照不高于7度標準執行,露天礦排土場、關停礦區根據地形條件及陣列布置適當開展場地平整工作,平整標準符合項目建設規范及要求。網絡通訊方面,按照行業有關規定、標準執行。供電方面,建設10千伏及以上生產生活供電線路及供電設施,線路鋪設至項目區域。配套設施方面,建設集辦公、生產、生活于一體的公用設施和其它配套設施。
3.光伏建設標準化。光伏支架的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重要性系數不小于0.95。光伏支架設計參數應綜合考慮板下經濟類型、生態治理、運維管護需要,不同區塊的板下經濟,光伏方陣組件最低沿距地面高度、樁基列間距和行間距等參數應相互匹配,不低于最低板下經濟成長高度標準。按照區域生態治理方案及小型機械作業實際需要,牧光互補項目,光伏組件最低應高于地面1.8米;農光互補項目,光伏組件最低應高于地面2.5米,樁基列間距應大于4米、行間距應大于10米;林光互補項目,光伏支架不得低于種植樹木最高點1米以上,且不得影響樹木生長。地埋線纜、電纜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埋深標準敷設,地埋件埋深不低于0.8米。
(三)打造風電產業“標準化”模式
1.管理服務標準化。在杭錦旗境內建設的所有風電項目,為降低企業投資成本,推行“標準化”服務。根據項目建設需要,提前進行風能資源評價、風電消納市場、土地資源使用、區域環境保護等建設條件論證。能源局負責收集重點區域風資源數據,氣象站測風資料,企業設立測風塔并開展測風工作要向能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測風數據和能源局共享。支持旗國有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資金、資源入股,或者以征地補償費和租用農用地費等收入入股參與項目投資;支持旗國有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結合鄉村道路等民生項目對風電項目提供附屬工程建設服務和垃圾清運、污水處理等勞務服務,激發集體經濟活力帶動群眾增收。鼓勵能源局以購買服務的方式設立測風塔,為企業提供測風數據;鼓勵地方國企牽頭組建運維服務公司,為風電企業提供風機葉片清洗、加注更換油液、設備性能檢測等相關的服務。
2.配套設施標準化。在符合電站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推行主管部門統籌規劃,旗屬國有企業牽頭、其他企業協同,參與推進相應配套項目建設或提供服務內容。公共區域方面,公共生活區、升壓配電區、儲能系統區布置應依據生產要求、工程地質、水文氣象、場地標高等因素確定。應最大限度減少場地平整土石方量,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盡可能共用公共生活區、儲能系統區,減輕企業投資壓力,共建共享集辦公、生產、生活于一體的公用設施和其它配套設施。道路工程方面,在滿足運行、檢修、消防和大型設備運輸、吊裝等要求的基礎上,充分結合鄉村道路規劃(不低于三級公路標準)進行建設。另外施工道路和檢修道路應適當加寬具備回車條件。供電方面建設10千伏及以上生產生活供電線路及供電設施,線路鋪設至項目區域。建筑材料和網絡通訊方面,按照行業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3.風電建設標準化。推進風電技術大型化應用,單機規模宜選用5MW以上機組或根據建設場景使用最先進機型,另外在避開環境敏感區域的情況下,原則上列距保持在葉輪3-5倍直徑、行距保持在葉輪5-8倍直徑,提升風電場整體土地資源利用效率,積極推進低風速區域風電機組應用,風電場平均尾流損失宜控制在8%以下。積極推行風電場“以大代小”示范項目申報,提高風能資源單位面積利用率。風電項目核準規模后,因機型核準變更提高效率節約出的機位,政府有權依法收回(已經征收的給予相應補償)。
(四)電網工程和配套儲能設施同步化
電網企業結合新能源項目建設需要,及時開展接入工程規劃建設,提供項目接入系統所需的可接入變電站站點、容量、技術規范等信息。新能源項目實施單位應根據項目實施類型規劃配套儲能設施建設,配建儲能規模按照國家和內蒙古自治區相關要求執行;大基地外送項目配建儲能規模根據輸電曲線、輸電競爭電價等因素由本體論證確定;鼓勵以共享方式配建儲能電站和長時間儲能,探索微電網調用儲能。電網接入工程、新能源項目及配套儲能設施要同步建設、同步投運。
(五)完善服務企業“流程化”模式
1.行政審批集中化。按照全周期服務要求,對納入區域(區塊)建設的新能源發電項目所需辦理的相關手續,組建人員穩定、服務意識強的工作專班(統一在旗政務服務大廳辦公),實行新能源項目集中聯動審批機制,全程盯辦幫辦代辦。
2.服務收費規范化。按照“讓區屬企業通過多種方式深度參與新能源開發,千方百計擴大經濟效益,不能把資源‘一讓了之’努力為內蒙古2400萬人民爭取更多利益,為子孫后代積攢更多家底”的指示精神,旗屬國有企業為新能源項目提供綜合服務,簽訂服務合同,可涵蓋項目前期、“標準地”供應、基礎設施配套、生態綜合治理、電站運維、招收用工等內容,服務費在不增加企業額外負擔的基礎上另行測算,服務收入要考慮回饋當地群眾。
(六)實施“新能源+生態綜合治理”。規劃開發的光伏區域,要制定統一生態治理方案,參照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模式(EOD模式),引入固沙治沙、節水灌溉、土壤改良等技術,推動生態環境持續改善。規劃建設的風電區域,要充分考慮周邊生物生活習性,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風電項目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施工結束后,在風電機位、道路兩側、裸露山坡進行土層和植被恢復。
(七)實施“新能源+鄉村振興”。擴大“新能源+”多元化利用,因地制宜,鼓勵發展有機農林、肉牛肉羊產業等多元化經濟,鼓勵風電項目助力鄉村振興,延伸生產加工、倉儲物流等產業鏈條,爭取農林牧專項政策及資金支持,拓展產品供銷渠道,打造新能源+現代農牧業一體化示范工程。
四、管理流程
(一)統一規劃布局。將全旗新能源可開發區域劃分若干區塊,明確區域資源開發時序,防止出現“跑馬圈地”、倒賣土地資源、惡性競爭等問題,引導新能源產業項目集中連片滾動開發。
(二)明確主體資格。新能源項目業主單位必須是在杭錦旗注冊的獨立公司或全資子公司,新能源項目外包企業原則上也應當在當地納稅,做到應交盡交。
(三)突出服務保障。新能源企業入駐后,旗屬國有企業要主動與入駐企業商定服務內容,按“不增加企業非技術成本”“促進新能源發電低價上網”等政策要求,為企業提供綜合服務。
(四)強化溝通協作。自然資源、環保、能源、林草、蘇木鎮等相關單位要建立協同機制,加強攻堅意識,全力為企業提供所需的基礎數據、協助現場踏勘、提供支持文件等服務,推動項目建設搶時間、抓進度,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項目審批、達到開工條件。
(五)強化土地管理。土地使用權取得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嚴禁非法流轉土地,要提前做好土地權屬確認,村民間土地權屬糾紛由嘎查村解決,確保項目順利推進。風機機位、檢修道路、項目升壓站、運維中心及其他附屬設施建設用地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出讓價格以實際摘牌價為準。
(六)保留其它權益。在杭錦旗境內開發建設的新能源項目,旗政府和旗國有企業積極爭取綠電交易和碳排放交易的各項權利。對因棄風棄光導致無法上網的綠電,旗國有企業保留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權。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協調。旗人民政府成立新能源專項領導小組,各相關部門要有專人負責,總體協調全旗力量為新能源項目的引進、落地、指標爭取等各項事宜提供支持,各有關單位要按照職能職責全面落實各項工作任務,保障新能源項目各項工作順利實施。
(二)出臺配套政策。建立新能源項目及配套設施審批綠色通道,加強土地、生態、環保、產業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研究預算內資金支持新能源項目建設。研究出臺政策解決土地性質調整時間長、手續復雜等問題。
(三)優化發展模式。積極爭取國家和自治區政策性扶持資金、財政補貼資金、地方專項債等支持;發揮政府投資基金引導作用,鼓勵地方國有企業、社會資本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參與項目建設;鼓勵新能源裝備制造產業鏈企業、高用電負荷企業參與項目開發建設。
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9月19日起施行,試行期兩年。試行期內杭錦旗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新能源產業建設情況以及上級政策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