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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黃埔發布促進新型儲能發展若干措施

發布日期:2023-12-08  來源:廣州市黃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核心提示:12月7日,廣東廣州市黃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廣州市黃埔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印發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促進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12月7日,廣東廣州市黃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廣州市黃埔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印發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促進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其中提到,本措施有效期內在本區范圍內建設、并網且裝機容量達1兆瓦及以上的新型儲能電站,自并網投運次月起按放電量給予投資主體不超過0.2元/千瓦時扶持,補貼期最多2年,單個項目最高300萬元。本章補貼為后補助,采用每年集中申報的方式進行。

具體補貼標準:

(一)對在2023、2024年本措施有效期內投運且符合條件的新型儲能電站項目,按0.2元/千瓦時扶持。

(二)對在2025年投運且符合條件的新型儲能電站項目,按0.15元/千瓦時扶持。

(三)對在2026年措施有效期內投運且符合條件的新型儲能電站項目,按0.1元/千瓦時扶持。

詳情如下:

廣州市黃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市黃埔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印發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促進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穗埔工信規字〔2023〕7號

區各有關單位:

《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促進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業經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黃埔區政府同意,現印發實施。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相關主管部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黃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市黃埔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3年11月30日

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促進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促進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穗埔工信規字〔2023〕4號,以下簡稱本措施),為便于政策實施,明確相關條款具體內容及操作規范,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州開發區、廣州市黃埔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獨入統的分公司視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的新型儲能等能源電子企業或機構(氫儲能及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新型儲能”企業或機構,如上級主管部門在本細則實施后制定“新型儲能產業統計口徑”,應符合相關統計口徑,上級部門未制定相關統計口徑前,由區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審核,通過審核后列入黃埔區新型儲能企業(項目)庫;“能源電子”企業或機構,如上級主管部門在本細則實施后制定“能源電子產業統計口徑”,應符合相關統計口徑,上級部門未制定相關統計口徑前,由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審核,通過審核后列入黃埔區能源電子企業(項目)庫。

第二章 重大項目引進獎

第四條鼓勵引進對全區新型儲能等能源電子產業發展具有全局帶動和重大引領作用的產業項目,對新引進、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優質產業化項目,按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0%給予扶持,單個項目最高1億元。

第五條申請重大項目引進獎的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措施實施后新注冊設立的新型儲能、能源電子重大產業項目企業,以營業執照登記日期為準;或是在本措施實施前已注冊的企業,在本措施實施后在本區新建立的項目,以區相關部門的立項備案登記日期為準。

(二)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

(三)在項目投資協議、項目備案、土地出讓合同等文件約定時間內完成竣工及投產。

(四)項目建設性質為新建產業化項目。項目建設性質為其他類別的(如擴建、改建、遷建和技術改造等其他建設性質,以項目立項備案證為準),不予補貼。

(五)享受本獎勵的項目,竣工及投產日期應在本措施有效期內。

第六條本章相關術語和情況說明如下:

(一)實際完成的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稅計算,按新企業注冊登記之日起或新項目在區相關部門立項備案登記之日起開始核算,以企業提供由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的數據為準。

(二)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包含新建的土建工程、購置的新生產設備款,不包含購置土地、廠房、舊設備款和作為單位流動資金的投資等。

(三)土地出讓合同是指該新建項目因新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而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且合同簽訂時間應在本措施有效期內(2023年6月20日至2026年6月19日)。

(四)按約定完成竣工,是指從管委會、區政府正式交地之日(區土儲部門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交地確認書》)起計算,至取得《聯合驗收意見書》之日止,建設時間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竣工時間內(企業在建設過程中,因政府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時間予以相應扣除)。

(五)約定投產時間,是指企業項目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約定的投產期限。對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兩年內投產運營但沒有規定具體投產日期的,認定日期為企業項目自《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如地塊需要政府進行平整和管線遷移的,按照區土儲部門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交地確認書》之日起計算)屆滿兩年的日期。

(六)在約定時間內投產,是指企業項目實際投產時間早于或等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投產期限。

第三章 優質項目入駐獎

第七條對在本措施有效期內落戶本區,在本區租用辦公用房、廠房且自用的新型儲能、能源電子產業優質企業,當年產值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按當年實際發生租金的5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50萬,本措施有效期內最多補貼三年。該款補貼為后補助,采用每年集中申報的方式進行。

第八條由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能源電子企業的實質審核,由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新型儲能企業的實質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以下規定給予租金補貼:

(一)本措施有效期內新注冊成立或從市外新遷入本區的企業。新注冊成立的以企業成立日期為準,新遷入的以企業住所變更登記日期為準。

(二)租金補貼期為企業實際發生租金之日起至本措施有效期屆滿之日,補貼的租金需在補貼期內產生。

(三)在政策有效期內入統:入統指達到規模以上或限額以上、納入本區統計部門統計,實現年度入統或月度入統。

(四)企業申請補貼的年度實現年產值5000萬元以上,產值數據以企業提供的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產值專項審計報告為準。

(五)對申請租賃辦公用房、廠房補貼的企業,租賃時間范圍以經屬地街道(鎮、園區管委會)備案或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備案的租賃合同上的租賃時間為準,扶持當年的補貼期為本措施有效期內一個自然年內的實際租賃月份,申請時間為扶持當年的次年。本條所稱租用辦公用房是企業租賃且自用的房屋。具體面積以經備案的租賃合同載明的面積(不包括附屬食堂、車庫、倉庫)為準。企業享受租金補貼期間,辦公場所對外轉租、分租、擅自轉變辦公場地用途的,不予補貼。各資金發放部門負責實地核查企業申請的辦公用房情況。

第四章 合作協同示范獎

第九條支持能源電子企業與行業龍頭企業、重點建設項目、制造業創新中心等協同開發多元化應用場景或定制化應用場景,促進“光儲端信”深度融合和創新應用,構建產業協同共興的高質量發展生態圈。本措施有效期內,每年遴選不超過10個示范應用項目,單個項目最高給予20萬元扶持。

第十條合作協同示范獎按照以下規定給予扶持:

(一)申請本扶持的能源電子企業與合作方企業雙方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均在廣州開發區、廣州市黃埔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范圍內,且雙方非關聯企業。

(二)扶持項目范圍主要包括太陽能光伏、新型儲能電池、重點終端應用、關鍵信息技術及產品等能源電子領域適配性項目。

(三)申請本扶持的項目,單個合同金額不低于100萬元,按照項目合同總額的5%進行扶持,單個項目最高給予20萬元扶持。

第五章 信息技術創新獎

第十一條鼓勵企業開展面向新能源領域的關鍵信息技術產品開發和應用,推動產業數字化、智能化發展。本措施有效期內,每年遴選不超過10個先進計算、工業軟件、智能集成、智慧運維系統等產品,單個產品每年最高給予20萬元扶持。

第十二條信息技術創新獎按照以下規定給予扶持:

(一)申請信息技術創新獎的企業,單個產品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資助總額不超過申請企業自籌資金總額,超過部分區級資助資金不予扶持。

(二)自籌資金包括申請企業在產品、技術、材料、工藝、標準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

(三)所申請產品為已實現市場化的先進計算、工業軟件、智能集成、智慧運維系統等產品,研發階段產品、試驗產品、僅限企業內部使用的產品不在扶持產品范圍。

(四)所申請產品的實際投入費用(僅限于設備購置費、配套軟件購置費、設備軟件安裝調試費、研發材料購置費、自研設備外協加工費、工程樣品測試費,不含稅,且用于本產品的合理費用)不低于1000萬元(以實際支付憑證及發票為準)。其中,設備購置費、軟件購置費及設備軟件安裝調試費合計不低于總投入的60%(單價超過50萬元的所有設備、軟件需提供產品相關性論證說明),其余每項費用均不得高于總投入的15%;產品實現市場化銷售且上一年度銷售總額不低于1000萬元,按其實際投入費用的5‰給予一次性補貼。

(五)所申請產品需具有3項以上核心關鍵技術的自主知識產權(含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自主知識產權取得日期需在本措施有效期內。

(六)所申請產品需圍繞面向新能源領域的關鍵信息技術產品開發和應用,并獲得省級以上權威機構認定或頒發的獎項或稱號,推動產業數字化、智能化發展。完成不少于3個客觀可行且量化的具體指標。完成指標將作為申請扶持的具體依據,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指標、產品在實施期間實現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

(七)同一個企業在本措施有效期內每一年僅可申請一次扶持。

第六章 鼓勵園區特色化發展

第十三條支持新建或改擴建等方式,打造產業特色鮮明、產業集中度高的新型儲能特色產業園區。本措施有效期內,每年遴選不超過3個新型儲能示范園區,每家園區管理運營機構按照當年實際運營費的50%給予最高50萬元運營扶持。運營費用范圍包括:人員費用、活動費用、其他與運營管理直接相關的費用等。

第十四條申請本扶持的企業或機構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州開發區、廣州市黃埔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范圍內,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的園區管理運營機構。

(二)園區主導產業為新型儲能產業。

(三)園區土地權屬清晰,四至范圍明確,定向為新型儲能產業的企業提供的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不少于20000平方米。

(四)園區已引入實繳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且在園區內實際辦公并正常運營的新型儲能企業不少于5家。

(五)園區企業或機構以新型儲能為主營范圍的需達70%以上。

第十五條申報及認定程序

新型儲能示范園區申報和認定以“自愿申報、引領示范”為準則,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年認定一次。

(一)由區發展改革部門發布申報通知,組織開展申報工作。

(二)園區運營管理機構作為申報單位,向區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由區發展改革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三)區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形成評審意見,通過審議后,由區發展改革部門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擬認定名單,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四)公示期間若有異議的,需在公示期內實名向區發展改革部門書面提出。

(五)經公示無異議或經復核異議理由不成立的,由區發展改革局認定為“新型儲能示范園區”。

第七章 新產品認證補貼

第十六條對本措施有效期內在本地制造的新型儲能新產品、新應用取得歐盟、美國、日韓等各類市場準入權威認證的,經認定,按當年實際發生委托認證費用的5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

第十七條本章補貼為后補助,采用每年集中申報的方式進行。產品須為首次申請海外準入認證,取得認證的日期須在本措施有效期內,認證日期以認證證書頒發日期為準。證書變更、換證、擴項等情況不屬于本章補貼范圍。

第十八條本章相關術語和情況說明如下:

(一)本區制造的新型儲能新產品、新應用:指認證證書、認證申請資料、認證審核資料等相關材料中產品實際生產地址為本區的新型儲能新產品、新應用。

(二)取得歐盟、美國、日韓等各類市場準入權威認證:指有資質的認證機構頒發的歐盟、美國、日韓等海外市場產品準入認證,包括UL認證、CE認證、各國并網證書等。認證機構資質及相關證書的有效性以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認為準。

第八章 推廣應用獎

第十九條對本措施有效期內在本區范圍內建設、并網且裝機容量達1兆瓦及以上的新型儲能電站,自并網投運次月起按放電量給予投資主體不超過0.2元/千瓦時扶持,補貼期最多2年,單個項目最高300萬元。本章補貼為后補助,采用每年集中申報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補貼標準:

(一)對在2023、2024年本措施有效期內投運且符合條件的新型儲能電站項目,按0.2元/千瓦時扶持。

(二)對在2025年投運且符合條件的新型儲能電站項目,按0.15元/千瓦時扶持。

(三)對在2026年措施有效期內投運且符合條件的新型儲能電站項目,按0.1元/千瓦時扶持。

第二十一條新型儲能電站建設、運維等環節應符合國家、省、市、區關于儲能行業標準和相關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條本款所稱并網投運時間,以供電部門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上標明的驗收時間為準。

第二十三條申請本章扶持的企業需提供項目建設合同和備案文件、建設所需的儲能電池等零部件采購合同、并網驗收意見、新型儲能電站放電量數據等相關材料。

第九章 重點項目扶持

第二十四條對產業帶動性強、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行業影響力高的重點項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對于與管委會、區政府簽訂“一企一策”“一事一議”投資協議的企業或機構,按協議約定執行。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同一事項或同一項目,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或重點項目扶持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扶持,企業或機構只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扶持進行申報。

第二十六條獲得扶持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機構承擔。區內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分拆業務等不屬于本細則扶持范疇。享受本細則扶持的對象,須簽訂相關經營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申請單位應按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各兌現部門將對申請結果進行公示。如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或未遵循資金使用規定的,一經發現,資金發放部門有權追回已發放的相關扶持資金,對申請單位情況依法予以公示并通報全區相關部門,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獎勵或扶持資金的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信息依法依規納入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并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二十七條申請本細則扶持資金的單位,按區政策研究室政策兌現窗口通知的時間,向區政策研究室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兌現優質項目入駐獎(新型儲能企業)、鼓勵園區特色化發展補貼、新產品認證補貼、推廣應用獎;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兌現優質項目入駐獎(能源電子企業)、合作協同示范獎、信息技術創新獎;重大項目引進獎由各項目引進部門負責兌現,自主落戶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兌現。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時間、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關部門在區策研究室政策兌現窗口公開的對應事項的辦事指南為準。相關扶持獎勵補貼的比例和限額均為上限數額,并且其比例和金額受年度資金預算總量控制。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涉及的產值以企業提供的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為準。

產值計算方式:當年生產的成品實物量×當年產品實際銷售平均單價(不含應交增值稅)+當年對外加工費收入(不含應交增值稅)+(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價值-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初價值)。

(一)對外加工費收入:如企業未承接對外加工業務,此項可記為0。

(二)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額價值:會計產品成

本核算中不計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此項可記為0。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所涉及的產值等相關數據以萬位計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長率精確至小數點后一位(舍尾法)。本細則所涉及的產值、同比增長率等數據以企業提供由具有資質第三方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的數據為準。

第三十條本細則所指貨幣均為人民幣,“以上”、“不超過”“不少于”“最多”均含本數。在政策執行中,如涉及外幣與人民幣計價的,按扶持年度最后一個工作日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所需資金由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安排,分別納入廣州開發區、廣州市黃埔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以及各招商業務主管部門年度預算,并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按廣州開發區、廣州市黃埔區的有關文件規定負責資金審核發放。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19日。有效期滿而相關扶持資金應當支付而尚未支付完畢的,應繼續執行至全部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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