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濱海新區發改委發布《關于開發區電動汽車用電價格和充換電服務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了電動公交車充電服務費為每千瓦時0.6元、電動公交車充換電服務費為每千瓦時0.80元、其它電動車充電服務費為每千瓦時1.0元。

發展和改革局關于開發區電動汽車用電價格和充換電服務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天津泰達津聯電力公司、濱海電力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開發區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營造寬松的政策環境,根據《市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和充換電服務費有關問題通知》(津發改價管﹝2015﹞490號)精神,結合開發區實際,經工委、管委會辦公會議確定,現將我區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和充換電服務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換電設施經營單位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及充換電服務費。
二、電費標準
(一)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天津市大工業用電價格(天津市發改委公告的分類電網銷售電價),試行2年。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
(二)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中的合表用戶電價;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按用戶分類東區執行“小型商業、辦公、照明”類用電價格,西區和現代產業園區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類用電價格,南港及其他小區執行天津市政策。
三、充換電服務費標準
(一)電動公交車充電服務費為每千瓦時0.6元。
(二)電動公交車充換電服務費為每千瓦時0.80元。
(三)其它電動車充電服務費為每千瓦時1.0元。
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經營企業可在不超過上述標準前提下,制定具體收費標準。
四、充換電設施經營單位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明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事項。
五、以上規定和價格自2017年4月15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2017年4月6日